先问一个问题,看看大家是否有遇到这样的情形:
“假如你公司在XX平台经营一家店铺,个人消费者A在你公司XX店铺下单购买
服务,要求你公司给B公司提供服务并与B公司签订了合同,服务结束后个人消费者
A要求你公司开票给C公司,请问你公司该怎么办,要按照个人消费者A的要求进行
开票吗?要是不按照A的要求,去投诉举报又该怎么办呢?”
最近小粒就遇到了类似的困惑
更为糟心的是,往往这类客户表现的又特别强势,容不得乙方说半点道理或不,一言不合就要投诉举报的,不知道的人还以为我们公司的问题呢!因此面对这类客户小粒也表示很心塞。
下面小粒就分析一下,客户的这种要求合理吗?又有什么风险呢?
直接说答案:客户要求将发票开具给无直接交易关系的其他公司即上述C公司,不合理且违反税法规定。此操作存在虚开发票、偷税漏税等重大风险。
首先违反了税法规定,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22条,发票开具要遵循交易真实性原则且需确保“合同流、资金流、发票流”一致,因此强行将发票开给客户指定的其他公司,可能被认定为虚开发票。
其次虚开发票的认定即包括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故上述客户的要求就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
然后对客户要求的动机进行分析,很可能是为了将费用转移给其他公司(如关联企业或利益方),但若合作双方与其他公司之间无真实交易或委托关系,此要求属于违规转移税负,无法律依据。
最后涉及到的风险,若按客户要求开票给C公司,但无真实交易,可能认定为虚开,企业将面临罚款、信用降级甚至刑事责任。
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应对呢?
1、拒绝不合理要求,明确告知消费者:发票只能开具给实际付款方或服务接受方,不可随意变更抬头;
2、采取风险隔离措施,留存交易全链条证据如合同、付款记录、服务交付凭证(如服务接受方签收单)、与相关方的沟通记录;
3、当客户坚持要将发票开给指定的其他公司,建议终止合作或者至少需提供相关文件以达到可能的合理解释如提供三方协议或委托书。
因此回到开头提到的情形,正确做法应该是要把握核心原则,发票开具必须与真实交易一致,不可因客户要求妥协。企业需坚守合规底线,向客户解释税法规定,提供合法替代方案。若客户执意虚开,应主动拒绝并留存证据,必要时向税务机关报备。